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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发出商品:在一般销售方式下,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,通过“发出商品”科目进行核算。
2、即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,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,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,借记“发出商品”科目,贷记“库存商品”科目。
3、 委托代销商品:是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。
4、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,借记"委托代销商品"科目,贷记"库存商品"等科目。
5、 发出商品是指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、库存商品。
6、属于资产类科目。
7、 委托代销商品亦称“托售商品”。
8、“受托代销商品”的对称。
9、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。
10、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先签订协议,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、价格、代销方式、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,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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